來源:合肥慶霞環??萍加邢薰?發布時間:2019-05-13 點擊次數:
“工業爐窯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”(GB 9078/1996)沒有控制氮氧化物排放。而氮氧化物是“十三五”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的四大污染物排放指標之一。因此,工業窯爐廢氣中的氮氧化物應采用何種排放標準?
國家綜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,現行的國家工業排放標準,其污染物排放單位要實施相應的國家工業排放標準。明確屬于某一行業的企業,國家排放標準中沒有關于國家排放污染物的規定,國家綜合排放標準不應當執行,但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加以控制[1]。
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(比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更嚴格)的行政區域及其排污單位應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(I)取代工業爐和窯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 9078/1996)的工業排放標準如下(包括但不限于):
請參閱廣東省環保局官方網站2018年2月8日的“公眾互動-常見問題-其他問題”部分:
“工業窯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”(GB 9078/1996)不含氮氧化物指標,但在某些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提出了相應的限制。例如,“軋鋼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”(GB 28665/2012)提出了軋鋼過程中從熱處理爐排放氮氧化物的濃度限制。如果有關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包括任何氮氧化物指標,則根據“環境標準管理辦法”(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3號法令)第17條和“大氣環境影響評估技術準則”(HJ 2.2≤,2008年)第5.3.2.1條,提出參考標準或控制要求,經批準后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。
因此,唯一的出路是提出氮氧化物的參考標準或控制要求,并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。